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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来源: | 作者:本站 | 浏览:537次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6号)精神,全面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实施就业优先。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适时启动调查失业率的调查统计,建立调查失业率与登记失业率对比机制,作为判断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建立经济拉动就业指标评价体系,定期评价、适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使二者相互配套、衔接和协调。

(二)建立就业评估,推进项目带动。市级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纳入评估制度。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立项,由发改和人社部门对项目吸纳就业效应作出评估,作为立项审批的必要依据。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项目建成后,人社部门应及时跟踪建设项目吸纳就业情况,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三)加大融资支持,扶持小微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推荐客户入驻网络销售平台、组建小微企业合作社等形式,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政策宣讲及交易撮合等增值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资产整合等方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完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力度,提高补助比例,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四)帮扶企业发展,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积极拓展小微企业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交往,开展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预警、知识产权评议和维权援助服务。加快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衔接,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刑事犯罪,共同维护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开通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绿色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及时予以办理。鼓励开办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等新型产业,支持合伙经营或开办家庭服务业等劳密型企业发展,对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优先予以扶持。鼓励小微企业多渠道吸纳就业,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税收优惠等就业创业政策支持。

(五)加强失业预防,有效控制风险。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将享受岗位补贴的企业优先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化动态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防止企业大规模裁员。

二、推动大众创业,鼓励万众创新

(六)简化工作程序,降低创业门槛。推动创业创新向不同所有制经济和各产业领域延伸发展,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鼓励各种创业创新形态的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一照一码”。实行“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同地址的,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市场主体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及其他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可将城乡居(村)民住宅直接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推动与商事制度改革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与修订,制定市场主体住所管理、信用监管等工作规范,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体系;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前置审批事项,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

(七)培育公共平台,鼓励创业创新。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要求,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为原则,推动建设不同层级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把建立“市场主体建设+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的市场化创业孵化模式,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载体,实现创业项目、培训、融资、基金、贷款、风投、专家指导、技术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发挥高校、科研院校、高新区在创业创新方面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并提供融资、保障房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扶持,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把企业生存发展与劳动者创业紧密联系起来,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众筹信息平台,引导鼓励多元化的社会资金支持创业创新发展,并由政府对众筹项目提供各项法律、版权、专利等方面的支持,确保创业创新可持续发展。组建宝鸡市创业创新协会,每年认定、推荐一批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带动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扩展技术研发类就业渠道。

(八)鼓励多元投资,创办创业基地。鼓励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创办或领办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大型民营企业投资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创业见习基地。组织实施“创业见习行动”,从各类创业成功的实体中开发组建一批创业见习基地,组织符合条件的有自主创业意愿及创业能力人员参与创业见习,增强创业实践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建立创业孵化绩效评估体系,给予创业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区一次性奖励补贴。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每年培育评估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并适时向省上推荐参与省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评选。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纳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范畴,并按规定享受孵化基地相关优惠政策。对由各级政府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创办企业的免收第一年租金,第二、三年租金减半;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租金两年,第三年租金减半。对由企业、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创业的按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200元给予租赁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租赁其他场地创业的,给予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的场地租赁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中列支。

(九)引导各类资本,支持就业创业。打破行业垄断和行业壁垒,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投入,共同支持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工作。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社会各项事业领域,投资创业创新和支持发展新型产业,引导各类民间资金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促进初创期中小企业成长。采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股等模式,探索设立宝鸡市中小企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支持力度。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积极参与,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基金定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效应。

(十)提升金融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实现由融资带动向服务驱动转变,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加快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的发行、转让及并购重组等活动提供更多服务。支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鼓励境内外投资基金、风险资本在宝投资,探索发展企业上市引导基金、产业并购基金等,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结构调整和产业整合。鼓励证券中介机构在宝开展相关业务,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积极探索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

(十一)完善担保贷款,加大创业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体创业者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属于贷款扶持对象的本市自主创业人员,可按规定向创业所在地的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积极探索改进反担保方式。规范推进信用社区建设,开展信用乡村创建活动,信用社区和信用乡村推荐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取消反担保。落实担保基金筹集补充机制,将创业担保基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到应贷尽贷。建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周转制度,每年市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贴息资金周转金,各县区也应安排相应周转资金,确保不停贷。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随时申请,相关部门及时审批拨付。

(十二)落实减税政策,规范收费项目。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重点群体创业,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现行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就业困难群体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社区范围内以开展社区服务和劳务为经营项目的,经工商、税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认定同意的,发给企业吸纳安置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各类税费。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进一步规范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认真实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加强涉企收费监管。

(十三)鼓励返乡创业,带动就近就业。允许农村劳动力以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业创新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厂房以及围绕标准化厂房实施的配套设施建设、园区内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各级财政要积极予以资金扶持。加强西部农民创业试点县和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建设,实施农民创业示范工程。2020年前,全市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数量达到4个,市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提升创建水平。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

(十四)营造创业氛围,激发创业热情。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优势,支持各类企业、高校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依托市场主体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成立创业专家指导团队,举办创业论坛,加强创业研究,培育创业文化。将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调整为创业孵化补贴,每年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运营、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指导专家聘请、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创业系列活动开展等。市级每年评选一批“创业之星”,并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创建成功的省级创业示范县和市级示范县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业之星”和创业示范县奖励资金从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中列支。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重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小微企业、县(不含)以下农业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总和,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县及其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免除职称外语考试要求。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十六)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坚持市内、市外转移就业并重,拓宽转移就业渠道。充分发挥本地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主动承接经济发达地区绿色、环保产业向宝鸡的梯度转移,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巩固和拓展市外、境外劳务市场。加强市际劳务输出输入对接协作,主动与宝鸡籍农民工相对集中地区建立市际协调联系机制,为跨市劳务输出提供服务和指导。各县(区)可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省外城市设立服务办事机构,与输入地建立用工合作关系, 加强农民工转移就业的跟踪服务和管理;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异地稳定就业创业的农民工,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按规定享受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

(十七)积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预留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岗位。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全面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十八)加大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扶持力度。完善失业保险政策,推行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并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放宽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允许具有各类资质的培训机构参与对参保失业人员培训。参保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当地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参保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参保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创业补贴。对主动吸纳参保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每安置一名参保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的标准发放安置补贴。

(十九)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实行分类帮扶。有效运用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推动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技能提升机制,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公益性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积极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市财政、人社部门和残联要制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奖励办法,明确补贴奖励标准,提高用人单位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市残联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劳动监察、劳动年审范围。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对实现就业、自主创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四、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二十)加快资源整合,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普通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特色,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点,提升其培养高层次人才能力。加快现代职业教育改革步伐,认真落实中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组织开展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指导职业院校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搭建校企合作平台,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建立相互衔接、沟通的学习制度,实现中职、高职、本科教育与培训的互动发展,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要。

(二十一)创新培训模式,提升培训质量。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业创新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市内普通高校要将创业创新教育作为在校学生必修课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重点推进普通高校创业创新教育改革,开发创业创新类课程,积极推广成熟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逐步形成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业创新教育新模式;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针对享受政府补贴对象开展短期职业培训。改进培训方式,重点支持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及企业岗前培训。适当调整短期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建立培训效果与培训补贴的联动机制,将大学生村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适时推行劳动者职业培训鉴定获证奖补政策,对参加职业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给予奖励补助,鼓励劳动者自主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高技能水平,促进稳定就业。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培训质量,逐步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良性技能培训机制。

(二十二)突出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要以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根据不同类型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要求,分类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职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创业培训。要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培训后的就业率,允许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五、创新机制手段,提升服务质量

(二十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其招聘信息要在公共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开。制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快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和产业园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市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融入全省的原则,加强全市就业创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市级集中的就业创业信息资源库等就业创业信息化重点项目,带动全市公共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及时监测、统一发布、共享开放。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创业政策管理的全程信息化。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通过建立多种新型移动互联网交流平台,依托微信、微博等公共平台增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公开程度。

(二十五)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功能。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不足的,可通过购买服务岗位的方式解决。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不含)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帖,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十六)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推行就业社保“一卡通”,方便群众。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建立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建立宝鸡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相关单位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通过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定期沟通交流就业创业相关信息,开展调研督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八)落实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各级政府、部门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创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结合中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助情况安排配套资金。市级财政每年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创业专项配套资金,各级配套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不得出现“零预算”。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审计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完善统计监测。健全就业统计指标,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劳动力调查制度,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完善就业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三十一)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扎实做好就业创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