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最新判决:员工放弃社保自行缴费 能否向公司追讨社保费? |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5-11-10 | 作者:本站 | 浏览:48次 ] |
员工放弃社保自行缴费,能否向公司追讨社保费呢?今天和大家分享一期最新案例。 案件还原:自行缴社保,能向公司追讨社保费吗? 左某于2019年8月6日入职沈阳某有限公司。同日,左某签署《自愿放弃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申请》。在职期间,左某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2024年12月4日,左某离职。 2025年3月13日,左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2024年间所有的保险8万元整。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 左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裁决过程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作为左某的用人单位未为左某缴纳社会保险,左某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后,公司应对其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予以返还。 对于公司提出的左某签署了《自愿放弃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申请》,故不同意返还左某垫付的社保费用的抗辩事由,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权不得通过协议约定或其他方式排除,故对于公司上述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左某提交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显示: 2020年1月至2024年12月,左某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其中2020年共缴费3244.45元; 2021年共缴费3288元; 2022年共缴费3676.8元; 2023年共缴费3941.76元; 2024年共缴费4102.08元。 因此,按照劳动者与单位的缴费比例,经计算后,公司应返还左某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中企业应承担的金额为: (3244.45元+3288元+3676.8元+3941.76元+4102.08元)×60%=10951.86元 同时,根据左某提交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证明》显示: 左某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以及2023年2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险由其个人缴纳,其中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每月缴纳356.59元;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每月缴纳378.15元; 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每月缴纳417.38元; 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每月缴纳450.36元; 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每月缴纳450.36元; 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每月缴纳469.2元; 同时,左某于2020年6月缴纳大额医保77元,于2021年1月、2022年1月、2023年2月、2024年1月缴纳大额医保,每次缴纳132元。 因此,按照劳动者与单位的缴费比例,经计算后,公司应返还左某自行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中企业应承担的金额为: (356.59元/月×11个月+378.15元/月×12个月+417.38元/月×12个月+450.36元/月×17个月+469.2元/月×12个月+77元+132元+132元+132元+132元)×80%=21888.3元 对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左某未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因左某尚未实际缴纳,故一审法院不予审理。因此,对于左某要求公司支付左某2019年-2024年间所有的保险8万元整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应返还左某垫付的养老保险费10951.86元、垫付的医疗保险费21888.3元,对于左某诉讼请求中的超出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左某入职时已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现又以此缘由提起仲裁及诉讼,违反诚信原则,相应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社会保险问题系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关于缴纳保险类问题,应由对口行政机关解决,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宜对此类问题进行裁决且此类争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应返还被上诉人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自愿放弃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申请》中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无效。 左某在公司工作期间,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因缴纳上述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义务,故一审法院结合左某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用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判决公司返还垫付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对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于2025年10月15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5)辽01民终15179号(当事人系化名) 案件分析: 1.社保缴纳义务的强制性不受约定排除 公司以左某签署《自愿放弃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申请》抗辩,法院明确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2025年退休新规更强调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价值,企业未参保直接影响员工退休待遇核算,进一步凸显参保义务的不可协商性。 2.职工垫付社保后的企业返还责任 左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参保,法院按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判决公司返还垫付部分。这一裁判逻辑与新规“保障职工社保权益” 的核心导向一致,明确企业不能因职工自行参保而免除法定缴费责任。 3.争议受案范围的清晰界定 公司主张社保争议属行政范畴,法院未予支持。区别于单纯补缴争议,职工已实际垫付费用的返还诉求,本质是财产权益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这为2025年新规下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处理路径。
新规下,企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源头杜绝 “自愿放弃社保” 协议 入职环节明确告知社保法定权益与2025年退休新规对缴费年限的要求,拒绝签订任何放弃社保的书面文件。 对因经济压力或异地参保等原因拒绝社保的员工,耐心解释企业缴费占比更高的实际情况,结合各地社保补贴相关优惠政策,例如对广东对重点行业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25%个人社保补贴,而非妥协退让。 2.建立社保缴纳全流程管控 自员工入职30日内完成社保登记,定期核查缴费状态,避免断缴、漏缴。对已自行参保的员工,主动沟通办理社保转移接续,将其纳入企业参保体系,而非放任其以灵活就业身份缴费。 3.规范证据留存与争议应对 留存社保参保记录、缴费凭证及与员工的沟通记录,期限不低于劳动关系终止后3年。若员工提出返还垫付费用诉求,依据缴费比例依法核算,避免因抗辩理由不当扩大损失。同时明确:社保权益不可放弃,企业用工自主权不能对抗法定缴费义务。 |